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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79-2 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、昇降階梯間、安全梯之樓梯間、昇降機道 、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,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之牆壁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。昇 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。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 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。 另外是有關於牆面開孔(電器盒、開關盒)之相關法規條例,遮煙性法規施行日期另定。 第 85 條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,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 火閘門或閘板,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,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 效。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、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 ,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,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。 第 85-1 條 各種電氣、給排水、消防、空調等設備開關控制箱設置於防火區劃牆壁時 ,應以不破壞牆壁防火時效性能之方式施作。 前項設備開關控制箱嵌裝於防火區劃牆壁者,該牆壁仍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。

產業來源:建築技術法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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